政策详情
2021镇远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规定,农民的福音来了!
简介
2021年06月28日颁布

土地确权工作这几年在农村进行的如火如荼,而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各个政府都也出具了试行通知。下面就一起来看看2021镇远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相关规定吧!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现就镇远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予以确权登记

(一)依照现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程序,依法获批的土地使用权;

(二)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取得的宅基地;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户宅基地,因继承(含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因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按规定登记发证;

(四)非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农村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按规定登记发证,但要在《不动产权属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权利人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来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六)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的。

(七)2008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房屋,具备合法的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予以登记;如若未完善审批手续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等有关政策后,依法完善用地和规划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八)合法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城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即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建设的,可不提交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办理登记;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成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结果办理登记。

(九)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的。

二、按照历史时期的不同,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面积认定问题

(一)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该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权发证;

(三)1987年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调查)止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认定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每户宅基地最多不超过170平方米;

2、房屋面积执行标准:根据《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40平方米。

(四)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施行双控制

1、宅基地及房屋面积超过前款认定面积的,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状况栏注明超过标准或批准的用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2、因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要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宗地的按共用宗地申请登记。

3、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认定面积的,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婚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分户的,给予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且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面积不得大于可分户数的面积标准之和。

三、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建住宅的;

(二)因征地、土地整治、易地扶贫、地质灾害等原因已享受过搬(拆)迁安置的;

(三)权属存在争议或者纠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权登记依据

(一)县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决或者调解书;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五)履行指界程序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六)遗产继承、公证、遗赠、离婚等有效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程序

对于无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以及分户的认定等要以组、村、镇、县四级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上确认的方法进行,县级认定由自然资源局代为行使。

具体流程如下:村民或集体申报填写《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乡镇规划中心审核登记的房屋面积、自然资源所审核土地性质、地类是否为农用地、宅基地登记面积)→公示15天无异议→报县级确权中心审核登记。

六、确权中心无权处理事项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认定,确权中心无确认权。

(二)有纠纷和争议的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了的上报相关权属调解部门,确权中心不负责调解权属纠纷。

(三)财产继承及遗赠,需去相关部门公证,确权中心无司法见证权。

七、本规定适用于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首次登记。

八、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说明。

目录
全本下载
客服
目录
共1章
倒序
正序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下载APP 立即开店
如有开店需求,请下载【乡村住宅在线】APP进行开店操作
微信好友
朋友圈
QQ
QQ空间
微博
复制链接
取消